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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市监字〔2025〕29号
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申报发放公平、公正和高效,我们研究制定了《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挥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16〕21号)、《关于印发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25〕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范围的新获得(首次获得)品牌、商标、标准、专利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对同一项目复评、续展、变更等的不再予以奖励扶持。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目内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第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扶持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单位(个人)。
(二)申报组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个人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四条 日照市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标准是:
(一)对获得“好品山东” 的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10%给予奖励。
(三)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
(四)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参与前五位)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奖补。
(五)对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补。
(六)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补;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批创建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仅指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九)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大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当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单位,5-10件最高给予1万元奖补,11-20件最高给予3万元奖补,21件以上最高给予5万元奖补。
(十一)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服务项目和典型案例。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高校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1-3件最高给予1万元奖补,4-10件最高给予3万元奖补,11-20件最高给予5万元奖补,21件以上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企业,每件产品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十三)统筹安排省市两级资金,对符合条件且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以上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协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名义申请的)。
(三)有关质量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标准文本、标准化试点验收证明、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采标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国内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国际注册证或WIPO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关专利的证书、批准文件、年费发票等。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五)其它必要补充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单面打印。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同时报区县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申报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市级以上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品牌商标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同时抄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上半年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指南),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奖励扶持资金3个月内,将资金的使用方案、奖励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形成项目绩效总结报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形成本辖区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人逾期不报者3年内不得参与本项目申报活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9月10日。